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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40條第1項「和誘」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罪之構成要件有三:一、行為人明知其未滿二十歲,二、有惡意之私圖,三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。另外,所謂「和誘」係指得被誘人「同意」,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,並「脫離家庭」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稱之。
簡而言之,就是你的朋友【離開監護權人之監護】,就是意指有沒有剝奪你朋友父母監護人的權利,如果只是去男友家住一下或離家幾天就回家或者父母有辦法找到他(知道他住哪,仍管教得到),不會有此罪發生。但如果你朋友離家後都不通知家人,家人都不知道在哪也無法行使監護權,就會構成和誘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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幫你解釋以下的
Ⅰ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之人者,處三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第一點也就是意圖使未滿二十歲的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,就是斷絕往來父母完全無法管教!!
Ⅱ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,亦同。
第二點就是如果對方有配偶(有老公或老婆),還意圖讓他離家而不跟家人連繫,也同樣會構成和誘罪。
Ⅲ意圖營利,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,而犯前二項之罪者,
處六月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ㄧ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三點就是和誘的目的,是用來賺錢或是意圖要對方與自己(如和誘目的是因己私想和未成年少女同居)或是要對方與他人性交、猥褻 (即加重和誘罪。)。
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四點就沒有達成想要的結果也要受罰(正要去實行某一件壞事,卻沒有成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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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人談感情,只要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是不會受處罰的,除非剝奪此人��護人的權力,一般只要父母知道其行蹤,與父母有連繫,是不會構成和誘罪的。
有尚未補充的部份可來信發問或電洽討論既可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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